也存放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现金棋牌游戏
相当一部分大陆居民喜欢“过大海”去澳门玩几手,那么,在澳门欠下的赌债,是否受内地法律保护呢?答案是否定的。
日前,蓬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李某起诉要求被告梁某偿还的借款实际上是赌债,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争议
借款还是赌款?
2011年2月11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梁某及朋友一起到澳门金沙赌场二楼的“都团”厅进行DB。至当晚23时,梁某赌输了250万元港币后,向李某立下一张借据,上面写着:“梁某兹向李某借取港币贰佰伍拾万圆正(HK$2500000)现金。备注:一个月内还清,如不能按时还,由李某居住地法院管辖。”该借据是一份澳门赌场专用格式的借据,由“都团”厅提供,并盖有“都团”字样的印章。
于梁某一直未归还赌款,李某遂起诉至蓬江区人民法院。但其隐瞒了DB的事实,诉称梁某因需要资金周转而向其借款,出借的款项来源是由其兄长提供,并在澳门交付给梁某。梁某在庭审中则辩称该笔借款原告并未支付,该债务实际上是赌债,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法院判决
内地法律不保护赌债
澳门一名内地男“换钱党”日前涉嫌以协助一名内地女子将港元兑换人民币名义诈骗对方八万港元,有人取得港元后不但没有按承诺“换钱”,更拿到赌场赌博并输光。司警接报调查后,在案发当日拘捕涉案男子。
澳门一名内地男“换钱党”以协助他人将人民币兑换港元名义,诈骗一名内地男子四万元人民币。澳门司警接报调查后,在案发当日拘捕涉案男子,有人供称以日薪及分佣金方式受雇他人犯案。
蓬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笔数额巨大的款项,即使是澳门居民,在一般情况下,也存放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而原告没有提供其兄长当日提取现金的凭证,无法证明其兄长在当日持有如此数额巨大现金的真实性。
况且,原告已下岗,没有固定职业,与被告梁某认识也不到一个月,双方没有任何生意上的业务往来。如此巨额的款项,作为常人而言,一般会在借款时对自身承受风险的能力以及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等方面进行慎重的考虑,而原告在双方既无约定借款利息也无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的情况下,就轻率出借巨额款项的行为,明显有悖常理。结合证人证言,查明此借据是2011年2月11日晚上11时左右在澳门金沙赌场二楼“都团”厅外面的咖啡厅签订的。
因此,原告李某与被告梁某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债务系因在澳门DB而形成,属于赌债。在内地,DB行为是非法的现金棋牌游戏,是与社会公共利益相违背的,因DB而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内地DB属非法
蓬江区人民法院相关法官表示,一般情况下,借据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借款事实,只要无相反证据,法院应支持出借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如果出借人主张借据记载的款项是通过现金交付,且数额巨大,而借款人又否认双方之间的借款曾实际交付,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或作出了合理说明的情况下,法院会要求借款人说明借款时间、地点、原因、用途、支付方式、支付依据、基础合同以及自身经济状况,以查明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防虚构债务。
DB在澳门特区属于合法行为,《澳门民法典》规定赌债为法定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通过司法途径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中,由于借款行为发生地在澳门,双方可以在澳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不过,由于债务人在澳门没有财产,债权人赢了官司以后,可通过司法协助的方式来执行。
但在内地,DB行为是非法的,此案中的债务虽然是在澳门形成,但原告与被告均为我国内地公民,且由内地法院审理,就应当适用内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