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一个社会的自由,应该广泛到这个社会的存在所能允许的最大限度,这意味着什么呢?自由主义论者将这一见地归结为一句名言:“管得越少的政户I就是最好的政府。”因此,诺齐克说,19家的真正的作用,它的强制作用,应该是一个“守夜人”的作用,国家最高的首脑就是一个更夫。当然,诺齐克这样说未免太偏激,但是这种偏激表达了这样一种思想,就是社会的自由越多、强制越少,就越好—当然这种自由得是在这个社会的存在所能容许的限度内。这一原则在罗尔斯那里得到了极为系统的论述并被叫做“正义的第一原则”:“每个人对最大限度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整体系—或与其一致的类似的自由体系—都应该享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综上可知,自由的法治、平等与限度三大原则,乃是自由一人道社会的普遍原则,是衡量任何社会是不是自由社会、是不是人道社会的普遍标准:符合三者的社会便是自由的、人道的社会;只要违背其一,便不配享有自由、人道社会的美名,从这些普追原则出发,便可望解决人类社会极其复杂的具体自由难题—政治自由、经济自由与思想自由—从而确立更为重要的三大具体的自由原则:政治自由原则、经济自由原则与思想自由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