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终审法院审理一宗涉及高利贷的上诉案件时,认同原审法院就案中被扣押的280.6万港元现金属非法借贷活动所衍生的利益,维持被扣押现金归澳门政府所有的判决,裁定上诉人败诉。
合议庭指出,凡意图为自己或他人获得财产利益为目的,而向他人提供用于赌博的款项或任何其他资源,视为不法借款。合议庭认为,案中所面对的正正是第6/98/M号法律所规定的不法借贷情况,而非案中上诉人所谓单纯的配码、合资或出资赌博的情况。
合议庭认为,案件性质涉及不法借贷,而案中有被告人要求取得被害人在赌博中赢取的一半款项是不争的事实。通过不法借贷赌博而获得的金钱及有价物品,均应被视为「非法借贷活动所衍生的利益」。
合议庭指原审法院在已证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相关推断是正确的,并未犯有上诉人所指出的审查证据方面的明显错误。合议庭认为案件上诉理由不成立,裁定上诉人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