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先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至2020年5月期间,赵某权在淮安市淮阴区通胜大厦901房间、三民小区A1栋408室等地设置多台电脑,通过网络在“橘子棋牌”游戏网站担任银商。“橘子棋牌”赌博网站内设“捕鱼”、“接机”、“经典斗地主”等游戏,赌客通过从网站客服或者“排行榜”内的“银商”处购买“金币”作为筹码进行投注,并可以赢取“金币”,而后将赢取的“金币”在赌博网站或者银商处兑换成现金。
赵某权从游戏网站客服处以6100元一亿金币等的价格低价购买用于赌博活动的“金币”,而后以100元160万金币、200万金币等不等的高价向赌客卖出,并以167万、220万金币兑换100元的方式回购赌客的“金币”,以赚取差价的方式牟取利润。
经统计,赵某权购买、回收金币共计人民币5697390元,销售金币共计人民币7536265.3元,获利人民币1838875.3元。期间,赵某权雇佣李某、赵某为其买卖“金币”给赌客,并为二人支付工资。
2020年5月21日,某机关在淮安市淮阴区三民小区将赵某权抓获归案,并依法查扣赵某权等人所用电脑3台,手机22部等作案工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非法所得16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未到庭证人李某、赵某等人证词笔录,银行卡交易记录,微信账单,赵某权等人记载的橘子棋牌账目等电子数据,扣押笔录,勘验笔录,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判决】
被告人赵某权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赵某权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共同犯罪,且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权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权退出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适用缓刑。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人民币十一万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剩余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权退缴于某机关及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5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查扣的电脑3台,手机22部等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
【微法简评】
开设赌场罪,可能许多读者会有疑问,我们身边常见的收费棋牌室属于开设赌场罪的范畴吗?当然不属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也就是说,如果棋牌室不止收取正常的场所费用,而是进行渔利抽头等行为,是有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
另外,不同与赌博罪的认定有数额或参与人数的限制,开设赌场罪的认定对赌博金额以及人数没有要求,即只要你有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即可能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本案中,赵某权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可以认定属于从犯资格,所以本案法院判决其缓刑有法所依。在此,微法劝告所有赌博网站的代理们早日自首退出,你们的退出可以挽救更多的家庭。
(全文完,感谢您的耐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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